索 引 号:
00569219X/2022-00009
主题分类:
审计
发文机关:
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04日
标  题:
​ 《审计法》解读之一
《审计法》解读之一
新《审计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解读】本条修订主要是落实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规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一、关于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理由是:
第一,将党的领导写入《审计法》,为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提供了根本保证。第二,将党的领导写入《审计法》,是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的客观需要。第三,将党的领导写入《审计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
二、关于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规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主要目的在于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确立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目标任务。
【划重点】理解新修订《审计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集中统一。审计工作涉及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要靠一套严密的制度机制作保障。健全集中统一的审计工作体制机制,就是要把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构建完成覆盖全国、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通过规划计划、工作调度、请示报告、监督考核、督查督办等,聚合审计目标,统筹审计资源,做到审计工作全国一盘棋。
二是关于全面覆盖。实行审计全覆盖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机关的明确要求,是新时代审计机关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

三是关于权威高效。权威是着眼于审计制度安排而言,更是一个在制度运行中不断养成制度文化的过程。审计监督的权威首先来自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其次,审计监督的权威来自审计和被审计双方对法律的信仰。再次,审计监督的权威来自社会各界对审计专业能力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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