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解读】本条修订主要是完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一是明确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反映决算草案审计情况;二是增加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预算绩效审计情况的规定;三是建立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审计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此外,还将“问题的纠正情况”中的“纠正”二字修改为“整改”。
一、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反映决算草案审计情况
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包括决算草案审计情况,理由是:
第一,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计,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审计署在“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首次提出了在2012年底建立决算草案审计制度。第二,将决算草案审计情况纳入审计工作报告,是为人大履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提供支持服务的需要。
二、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预算绩效审计情况
预算是政府活动和宏观政策的集中反映,也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有效手段。预算绩效是衡量政府绩效的主要治标之一,本质上反映的是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绩效。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预算绩效审计情况,理由是:
第一,与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相适应。第二,与我国当前的预算绩效管理现状相适应。第三,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转变相适应。
三、关于建立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审计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
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理由是:
第一,建立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审计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是加强人大监督、推动规范和改进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管理的现实需要。第二,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审计情况迈出坚实第一步,取得积极新进展。
四、关于将“纠正”修改为“整改”
从语义上看,“纠正”是指改正缺点或错误,回到正确的状态;“整改”是指整治并改进。“整改”比“纠正”的内涵更为丰富,不仅要纠正,还要改进、提高。同时,整改更加注重“标本兼治”,除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外,还要从根本上消除问题产生的根源,预防同类问题的发生。将“问题的纠正情况”中的“纠正”二字修改为“整改”,理由是:
第一,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第二,与人大要求和审计实践相一致。第三,强调整改是实现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