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审计法》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解读】本条是对审计经费的保障。本次修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计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了审计经费的保障机制,将审计经费由“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修改为“列入预算予以保证”,理由是: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要求,选择部分省市开展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地方审计机关的经济预算、资产由省级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地、县有关部门管理。实践中,一些基层审计机关审计经费由审计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因此,为遵循宪法和预算法精神,并为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省份经费保障机制提供法律保障,本次修订规定审计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不具体明确审计机关经费列入哪一级预算,也不再强调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