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审计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解读】本条主要是对审计机关加强自身建设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审计队伍;二是要求审计机关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监督,督促其依法履职尽责;三是强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一、关于审计机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审计机关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是关于审计队伍建设的标准,主要目的在于为新时代审计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关于审计机关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是关于审计机关内部监督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强化审计机关自身建设。
三、关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是关于审计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回应“谁来监督审计机关”的问题,明确审计机关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