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19X/2012-00003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审计局
发文字号:
济审﹝2012﹞10号
标  题:
济源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成文日期:
2012-09-03
发布日期:
2012-09-03
济源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审计行为,严格审计执法,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审计计划制定:局法规科年初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和实施情况,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进行调查,提出当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草案,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形成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

三、审计项目分配:局法规科负责统一协调分配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分配应按照有利于工作、兼顾平衡的原则进行。对于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审计,基建业务室应互相协作进行。市委、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及市相关部门临时要求或提请审计部门办理的政府投资或其他基建审计任务,由局法规科报请局长同意或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统一协调分配审计任务。

四、审计程序:审计组应根据局工作计划安排,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五、审计管理原则:审计工作应当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责任明确。审计组组长是项目审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为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的规定,依法要求相关审计人员进行回避。

六、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组长组织相关审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要做到:程序规范,要素齐全,体现审计项目的特点,明确审计内容、重点,确定主要审计步骤和方法,确定审计时间,审计实施方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七、审计内容: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实施、项目竣工决算、项目运行绩效审计,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六)环境保护情况;

(七)招投标情况;

(八)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九)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八、跟踪审计:跟踪审计以项目实施过程中关键点控制为主要审计方式,经过分析判断和筛选,确定跟踪审计控制点,派出审计人员对建设项目的重要环节和跟踪审计点进行现场审计监督,并形成跟踪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在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审计机关名义及时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并要求其整改。

建设项目竣工后,对跟踪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分析、汇总、归类、整理,形成跟踪审计报告,跨年度建设项目按年份出具分期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反应审计发现但尚未整改的问题,以及已经整改的重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审计人员必须围绕审计实施方案开展现场审计工作,对主要审计业务要求如下:

第一,以下重要事项必须在事项发生后2天内报法规科备案并向主管局长报告:

(一)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造价在1万元以上或造价超过合同造价2%;要求现场查看人员不得少于2人,任何审计人员不得单独在变更签证单上签字,法规科根据情况对签证资料进行抽查。

(二)审计人员跟踪审计过程中参加审计项目现场会议,会议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等其它重要事项的;

(三)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人员一起外出考察设备、材料价格的考察情况;考察事项属政府投资项目经常涉及问题的,如:绿化、电梯、发电机、装修材料等,由法规科在内网上发布,供所有基建审计人员共同参考学习,做到成果共享。

第二,招标文件、标底、合同、资金申请审查:审计组组长审核完毕提出审核意见,经科室长审核后报送法规科复核,主管局长审批后对外出具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合同、资金申请的审计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底审计1000万元以下工程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万元以上工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需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招标人。

第三,在被审计单位提供变更、签证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应当自收到资料起7天内出具审计意见,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审计组在起草审计要情、审计建议、审计整改通知书等审计文书前,应当收集相关证据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经主管领导同意后,连同底稿一起报送法规科复核,经主管局长、局长审定后对外出具。对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组应进一步落实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法规科备案;被审计单位如有不同意见,审计组应将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报法规科备案。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审计成果,不能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五,开标监督环节:审计组应将需要监督的项目及时向法规科登记,由法规科统一安排人员参加,监督人员于开标结束1日内将评标情况及结果报送法规科登记。

九、竣工决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应对工程造价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其中材料价格、单价、取费程序应全面审核,一般项目工程量以清单子目为对象进行审计,工程量抽审范围不得低于送审决算的60%,其中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大的子目必须审查;大型项目或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审计范围;采用的审计方法和审查范围应在审计工作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报局机关负责人批准。

十、审计报告: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向局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局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十一、审计决定书: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多计工程造价、超概算等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十二、审计组、科室复核管理:对审计人员所做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取得的审计证据、工程造价、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的合规性,审计组组长、业务科室负责人应根据审计准则要求进行审核,对于所述审计事实不清、审计证据不充分,影响问题认定的审计工作底稿,复核人员退回审计人员重新补充完善。审核结束后,根据审核结果填写业务科室审核意见书后报法规科审理。

十三、法规科审理管理:审计组应在征求意见之前将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向主管局长汇报,并将所有工程资料报送法规科,包括招投标文件、合同、图纸、变更签证、工程量计算式、工作底稿等,配合法规科完成审计项目的造价复核工作。

 征求意见结束后,业务科室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法规科审理。

法规科根据审计准则要求进行审理,并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必要时,法规科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了解相关情况。

法规科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十四、审计业务会议:审计业务会议由法规科提议召开,审计项目经过法规科审理后,审计组应当填写《审计项目审理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在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时,提交审计报告代拟稿、审计结果报告代拟稿、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代拟稿、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审计组所在部门对项目的复核意见、法规科对项目的审理意见等材料。

十五、项目进度报表:每月25日至28日各科室将项目进展情况及审计成果报法规科,法规科汇总后报主管局长。要求报表中明确工程形象进度,便于领导掌握近期工作重点。

十六、廉政纪律管理:审计组应当执行《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等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十七、资料管理:审计组应注意现场审计期间各项归档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包括资金申请、审计意见单、会议讨论记录、摄影摄像录音、工作底稿等归档资料。

 十八、问题汇总登记:法规科复核实行审计业务复核发现问题汇总登记制度,对上述招投标审计、合同审计、施工审计整改、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进度款审批中发生的错案和重大失误进行备案登记汇总,定期向局主要领导汇报。

十九、职责和责任:审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相应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分和处理。

对于违反规定的政府投资审计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对正式在编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年度目标考核奖;对聘用人员给予批评、扣除年度目标考核奖、经济处罚、解聘等处理;对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过错行为的发生是因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礼金、索贿受贿造成的;

(三)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程造价业务审计错误率达到合同造价2%或超过3万元的(不含进度款审批)。

(六)过错行为发生后,拒不改正,或阻挠过错责任追究的;

(七)对举报、揭发、控告、要求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者及案件调查和处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经处理后再次发生同类型过错行为的;

(九)因过错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或给审计机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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