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审计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解读】本条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行为的要求,目的在于确保独立公正履行职务。本次修订在原有回避制度的基础上,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反规定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理由是:
第一,是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需要。第二,是保障审计人员廉洁从审的需要。第三,是将审计实践中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的需要。
【划重点】理解新修订《审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全过程保障审计独立性。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限于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之中。
二是全对象保障审计独立性。“不得干预”的对象不仅包括被审计单位,也包括审计延伸调查的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