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19X/2023-00016
主题分类:
审计
发文机关:
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17日
标  题:
​ 《审计法》解读之七
《审计法》解读之七

新《审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解读】本条明确了审计机关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的职责,要求将本级决算草案审计情况纳入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

关于将本级决算草案审计情况纳入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理由是:

第一,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计,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审计署在“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首次提出了在2012年底建立决算草案审计制度。第二,将决算草案审计情况纳入审计工作报告,是为人大履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提供支持服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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