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次优秀审计论文的评审活动,客观、公正地评出优秀审计论文,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
当年纳入科室目标,并完成或发表的科室或个人的与审计业务密切相关的论文,且字数至少在2500字以上。
二、评审程序
各科室将参评论文报法制综合科,由法制综合科组织有关人员对参评论文进行编号、整理,提交评审小组评选,经评审人员审阅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优秀审计论文。
三、评审原则
优秀审计论文评审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有利于鼓励审计研究创新,有利于促进审计成果的转化,有利于发现和培养人才,有利于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有利于防止和惩戒抄袭行为。
四、评审及成果上报时间
一般每年的11月份进行评审。各科室至少报1篇,每篇印制10份,并在10月底前报送法制综合科。
五、评审标准
(一)观点正确,符合“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
(二)命题及其内容须与审计业务密切相关。
(三)论据充分,论证有力,材料翔实,数据准确,分析严密,结论说服力强。
(四)逻辑严密,推理层次清楚,概念清晰,无悖论及自相矛盾现象。
(五)结构严谨,形式简明,言简意赅。
(六)观点立意新颖,结论扎实可靠。提出的审计方法、经验、观点,符合审计工作规律,具有一定的实用性、指导性、前瞻性。
(七)获一、二、三等奖的优秀审计论文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一等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性的审计理论研讨会上进行了交流。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全国性报刊上正式发表的。
(3)具有较高的审计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实用价值且正文在6000字以上的。
2.二等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召开的审计理论研讨会上进行了交流。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上正式发表的。
(3)具有较高的审计理论水平和一定的实用价值且正文4000字以上的。
3.三等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召开的审计理论研讨会上进行了交流。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上正式发表的。
(3)具有一定的审计理论水平和学术实用价值且正文2500字以上的。
六、奖项设置
一般情况下,每年度评出一等奖1篇,二等奖2篇,三等奖3篇。
七、评审机构
评审机构设在局法制综合科,评审小组由特邀的其他单位人员和局相关人员组成。
八、奖励办法
(一)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
(二)全局通报表彰;
(三)按照《争先创优奖励办法》奖励;
(四)向有关部门推荐,参加上一级的评选;
九、参评要求与责任追究
(一)审计论文在撰写过程中,论文的论点、论据必须是作者的独立见解,引用的资料必须要注明出处。
(二)审计论文在评审过程中或向上一级推荐时,发现有抄袭、剽窃现象,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优秀审计论文评审结果提交局班子成员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