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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字体[ ] 【日 期:2018-04-27 】 来 源:  【视力保护色: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具体是指市本级政府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市级以上政府补助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建设领域主要指以下范围:

(一)教育、科技、体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社会事业类项目;

(二)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扶贫、移民安置、土地综合开发等基础设施和城乡一体化项目;

(三)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投资项目是指,本级及以上政府全额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或补助、配套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10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自主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决策、发改委立项、国库直接支付、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办)全程参与、审计全面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坚持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其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由国家、省或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位为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要根据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逐步推行政府代建制。

 

第二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年度投资计划分为续建、新建两种类别。续建项目是指本年度以前批准开工建设,并延续到本年度的项目;新建项目是指建设条件具备,能在本年度实施的项目。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事业单位,需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统一纳入市项目储备库管理,年度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并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计划申请,项目计划申请由市政府投资办汇总,结合发改、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法人;  

(三)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开竣工时间;  

(四)项目资金来源、总投资、截止上年底完成投资、年度计划投资;

(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按“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后实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市政府投资办实行台帐管理。

第十一条  当年确需建设,又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须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或市长批准后列入增补计划。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由项目单位负责完成。项目建设规模、标准经市政府确定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和投资概算;投资100万(含)—2000万元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制;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  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关注的重大项目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采用听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第四章  项目的设计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文件进行设计。  

第十六条  重要项目的方案设计应进行方案招标;重大项目应进行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复杂而又缺乏设计经验的工程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第十七条  项目的各阶段设计应满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指标。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须经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确定。项目单位应按确定的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九条  市政府投资办对项目的设计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项目概算超出估算总价10%的项目,应重新报批。国家和省审批并投资的项目从其相应规定。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招投标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对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邀请招标。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含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以下的,可简化程序,由项目单位根据政府评审部门意见自行组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性工作,其单项合同估价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30万元以下的服务性工作可自行组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原则上不高于国家参考标准的70%。对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邀请招标。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专业分工和资质要求合理确定工程标段,不得随意拆分,规避招标。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最高限价招标。最高限价和工程量清单由市政府投资办会同项目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原则上,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招标控制价(预算)由市审计局审核,审核结果抄送市政府投资办;100万(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项目招标控制价(预算)由市政府投资办进行审核;100万元以下项目招标控制价(预算)由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草案应报送市政府投资办进行审核,1000万元以上项目应同时报市审计局审核。招标文件审核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及监督按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结束后,项目单位要依法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草案经市政府投资办审核。以其它方式确定的单项合同在签订前也应报市政府投资办审核。1000万元以上项目合同草案应同时报市审计局审核。合同审核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应具备以下文件:立项批复、环评手续、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用地批准手续、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按工程行业类别,国家、省有相应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施工阶段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确保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第三十条  项目设计变更(含签证):根据实际需要确需变更或因设计缺陷需变更的工程项目,应当经施工单位、监理、项目单位、市政府投资办共同研究,按下列程序批准:  

(一)减少投资的设计变更(含签证):项目单位、监理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在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进行变更,报市政府投资办、审计局备案。  

(二)增加投资的设计变更(含签证):因工程设计缺陷或功能需要而增加投资的变更,应由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提出,由设计单位、市政府投资办研究同意后按下列程序批准:  

1.单项20万元以下的变更(含签证),由项目单位、设计、监理、市政府投资办研究确定。  

2.单项变更增加投资额度在20万(含)—100万元的,按上述程序确定后,报请项目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3.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100万(含)元以上的,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市长办公会或市长批准。

4.工程变更的累计增加量超过预算价的10%且大于100万元,需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市长办公会或市长批准。

(三)变更设计的全部资料应准备齐全,送市政府投资办备案。1000万元以上项目应同时向市审计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设计变更,原中标单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原则上仍由原中标单位进行施工;原中标单位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应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的项目变更在竣工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向市政府投资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实施方案。1000万元以上项目应同时向市审计局备案。开工后向统计部门备案,符合入库条件的要在一个月内办理入库手续;到期未入库的,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四条  项目进度实行月报制。项目单位应每月定时向市政府投资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实施情况,1000万元以上项目同时报市审计局。应依法按月及时准确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月报。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办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工程进展情况,贯彻落实市政府对项目工程的实施要求。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审计局实施分类跟踪审计。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统一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三十七条  项目资金支付,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认定,政府投资办审核(3个工作日完成)后,送市财政局提出意见(4个工作日完成),按相关程序报批(3个工作日完成)后及时向合同单位直接支付。

采用PPP等其他融资方式建设的项目资金支付从其相应规定。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原则上参照现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减半执行  

第八章  工程决算及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和验收。工程结算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且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完成。  

第四十条  工程结算编制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据充分、工程量清楚的原则,并严格遵循工程合同和概预算编制办法、概预算定额、清单计价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 

第四十一条  工程结算编制完成后,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单位审核后送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抄送市财政局、政府投资办;100万(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单位审核后送市政府投资办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送审计局备案,市审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审计;10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单位审核后送财政局评审中心审核。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市审计局要求,及时将竣工项目决算相关资料报送市审计局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  如出现结算争议,由异议单位提出,市政府投资办组织相关单位的专家裁定解决。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按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工程方能交付使用,资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十六条  工程移交: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项目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移交,提出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填写工程移交表,将资产及工程交付给使用单位;工程移交后,使用单位负责该工程项目的使用、维修及债权债务处理。同时三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交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未对工程的建设方案、投资估算、预决算进行审查,超出国家、省相关标准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4.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5.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6.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从业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的工序验收、设计变更签证、造价结算等环节弄虚作假、内容严重失实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章    

第五十条  集聚区、镇(街道)利用本级资金建设的上述领域项目,参考本办法有关条款自行管理,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总投资超500万以上的项目须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519日发布的《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济政办〔201132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