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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解读之十
新《审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解读】本条将审计机关对公共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的事项范围进一步补充完善,新增“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理由是: 第一,是适应我国纵深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第二,是深化政府财政收支审计的需要;第三,是维护和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第四,实践中审计机关已探索开展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并取得良好成效;第五,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是国际通行做法。 理解新修订《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涵盖的范围。公共工程项目一般是指政府投资或参与的,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公共工程项目一般由政府主导、投入,列入政府发展规划和政府重点工作。公共工程项目既包括公立学校、医院等纯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也包括政府主导,列入国家发展规划,但由企业或社会投入建造的大型水电工程、高速公路等其他公共工程项目,以及体育场馆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是根据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中的“社会资本”,包括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国家鼓励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增强经济内生增长动力。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要求,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随着基础设施领域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之中。无论项目中“社会资本”的类型、规模、构成有何不同,都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三是本条根据不同情况对投资审计内容进行了必要区分。考虑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成后,对项目运营情况的审计可以在对项目投资、运营主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进行,本条为突出建设项目的投资审计,未对项目运营情况审计作出单独规定。对于其他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因投资主体、资金渠道、融资方式、利益诉求都呈多元化态势,需重点关注政策绩效和资金绩效、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履行情况、政府债务风险和违约信用风险,以及定价、回报、退出机制合理性等方面。因此,必须在法律中明确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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